房产税计税依据有哪两种?分别是如何征收?(房产
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即名下的不动房产。其征税范围通常包括城市、县城、工矿区等,但不包括农村。纳税人主要是房屋产权所有人,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与房地产税有所不同。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交易、持有等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而房产税则仅针对房屋本身进行征税,是房地产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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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那么税率为**1.2%**。这里的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减去一定的比例(通常在10%到30%之间),这个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如果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租金收入,那么税率为**12%**。但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率仅供参考,具体的税率可能会根据地区、时间等因素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具体的税率。
企业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所涉及的房产税特殊事项解析
1、公司为新购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间超过半年能否适用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
首先,企业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标准是否符合大修停用标准,建议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前了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
其次、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在后续的文件中取消了“经税务机关审核的环节”,改成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
具体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装修过程发生的与空调相关的支出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
关于空调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应根据空调的类型进行判断:
1、如果是与房屋整体分割的移动空调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2、如果是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的中央空调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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